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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李某红内幕交易洗钱案
李某红是原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广东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破获李某红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并通过深挖带破李某明、费朝晖洗钱案。经查,2007年6月至10月间,李某红、林某等人利用提前获悉“公用科技”重组的信息,合计筹集1605.2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公用科技”股票209.45万股,在重组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获利4503.4万元。为逃避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李某红等人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某明伙同林某等人多次商量逃避调查。2010年4月初,李某明向林某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某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三次转款共1000万元至郭某的存款账户。为掩饰、隐瞒内幕交易的犯罪所得,2008年6月,费某将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收益177万元转出,并于次日提现172万元,接着将其中154万元存入另一账户,用于申购基金。2011年10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红等人内幕交易案做出一审判决,李某明、费某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人民币100万元、1年零6个月及罚金20万元。
案例二:汪某中市场操纵洗钱案
汪某中,曾因推荐股票被誉为“股市名嘴”。证监会于2008年5月对汪某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9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某中的2.5亿元罚款。2011年8月3日,汪某中被以操纵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2008年11月11日,安徽省公安厅以涉嫌洗钱犯罪对汪某益等人立案侦查,经缜密侦查,一举破获汪某益等人洗钱案。2012年9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某益等人以洗钱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元以上,没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该案创下了同类案件司法审判判处年数最高记录。经查,2008年6月,根据汪某中指示,汪某益、汪某华等人利用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为汪某中转移涉案资金3亿多元。
案例简析
以上两个案例具有显著的洗钱犯罪特征:
1、利用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金。200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汪某中开具了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没收非法所得1.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汪某中与汪某益为亲戚关系,被利用转移资金的账户多为汪某家族成员在各银行开立。
2、不计成本跨行取现、异地取现、网银转账、转移资金意图明显。在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账户涉及多家银行,开卡地包括合肥多地。同时,在转移资金的过程中灵活使用网上银行业务,刻意制造复杂资金流转轨迹,利用非面对面业务优势,提高被发现和调查难度。
3、在股市处于明显下跌的情况下,利用银证转账功能,刻意掩饰资金来源。如汪某益在银行卡转入7000万元资金后,于次日分8笔将资金转入其股市证券账户。该资金在股市账户停留两月后方转出。交易期间,股市正处于明显的下跌通道,该操作不顾市场风险,有悖常理。
4、以扶持教育为名设立基金会,掩饰转移非法资金。汪某益于2008年2月设立了他名字命名的安徽省某教育发展基金会,以扶持教育事业为名转移非法资金。调阅该基金会账户交易发现,自基金会2008年2月设立账户至6月,仅有零星捐款共计1.7万元。而6月20日收到他们账户转入3300万元后立即以网银方式转到汪某益账户。
5、明知犯罪所得,予以掩饰、隐瞒。李某明、费某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洗钱罪。